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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 走人行道或上馬路須靠邊行走
   2013/05/22 發佈  
 
許多民眾可能還不知道,依規老人或身心障礙者乘坐的四輪電動車只能走在人行道,若不走在人行道上,而是走在馬路上,也必須要靠邊。另,自行車是不能騎上人行道,除非道路主管機關在人行道上標識允許自行車行走,否則自行車一定行駛在慢車道上。

針對身心障礙者及老人所使用的輔助電動代步車行駛在慢車道上,不僅有礙交通安全,對於當事人更會帶來危險。另,對於自行車可否行駛在人行道上,社會上也有爭議,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前(二十)日通過立委李昆澤、管碧玲,以及林明溱共同提案,請交通部於一個月內提出研究報告及宣導計畫。

交通部路政司簡任技正林福山說明,立委所指是行政院衛生署所說的「電動輔具」,包括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這些代步車主要是用來作為身心障礙者的行動輔具,因為是跟人結合在一起,所以交通部將其視為行人的行動輔具,必須遵守行人的規定,若馬路劃設有人行道,就應該走在人行道上會比較安全,若無人行道,就與一般行人一樣,一樣要靠路邊行走。

他進一步指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規定者,不予處罰。否則不依規行駛在人行道上,就會處三百元罰款。

至於自行車部分,林福山表示,人行道本來就是專供行人行走的道路,可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有規定,若因為人行道空間足夠,地方警察機關或是道路交通主管機關可透過標識允許自行車在人行道行走,這樣才能行走,否則人行道原則上只供做行人行走,而自行車只能行駛在慢車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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