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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不具療效 強制標示非藥品、不具醫療效能
   2017/09/04 發佈  
 
人間福報【記者陳玲芳台北報導】坊間健康食品種類繁多,為防止不肖業者把「健康食品」當「藥品」賣,甚至宣稱可治病,誤導民眾以為健康食品「吃愈多愈健康」。衛福部食藥署昨日預告「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 ,明訂健康食品得依產品型態不同,宣布未來健康食品通通得標示「非藥品」、「不具醫療效能」等醒目警語,最快明年元旦起上路,違者最高可開罰十五萬元。

食藥署科長周珮如表示,健康食品只要經證實有保健功效,向衛福部提出申請通過後即可給予許可證與健康食品標章,截至目前,已發出四百多張許可證。周珮如說,健康食品本質仍是「食品」,為避免民眾誤解其具有藥品「療效」,食藥署預定自明年一月一日起,健康食品應於「注意事項」,加標「食用劑量」提醒,以及與藥品或療效區隔的警語。

周珮如指出,近來常有不肖業者,為促銷健康食品,會誇大宣稱其具有「減肥」功效,也有業者宣稱植物萃取物製成的保健食品,可以治療癌症等疑難雜症,嚴重誤導民眾,恐延誤就醫時機。

食藥署在預告草案中明訂,不論是何種型態的健康食品,全部都必須標示「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多食無益。」健康食品若是膠囊、錠狀等長得像藥品者,須標示「本產品非藥品,僅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須就醫」;若非膠囊及錠狀產品,則須標示「本產品僅供保健用,不具醫療效能。」

周珮如說,警語須標示在注意事項欄位,採粗體字或字體較大,字體應明顯與底色區別;若在實施日期前已取得許可證,將給予半年緩衝期,即明年七月一日起製造的健康食品,皆須依規定標示。草案即日起展開為期六十天「評論期」,蒐集各界意見,上路後已有許可證卻未依規定標示者,將對業者開罰新台幣三萬至十五萬元,且產品須回收改正,否則將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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