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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老屋健檢公告暨106年度桃園市既有住宅耐震性能評估補助對象及額度
   2017/08/10 發佈  
 
桃園市政府訊息

本計畫依據內政部106年4月21日修正發布之「既有住宅耐震安檢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規定之執行機關、項目、補助經費額度及補助資格條件如下:
(一)執行機關: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下稱建管處)。
(二)執行項目:
補助中華民國8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造執照私有合法建築,或經執行機關認定可進行耐震評估之私有合法建築,且供住宅使用之戶數及樓地板面積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辦理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詳細評估作業。
(三)補助經費額度:
1.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總樓地板面積未滿3千平方公尺者,每棟建物補助新臺幣6千元;總樓地板面積達3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每棟補助新臺幣8千元,每案以一幢或一棟為單位提出申請,採全額補助。
2.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評估費用依「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標價清單計價,每幢(棟)補助以不超過總評估費用百分之45為限(內含百分之15成果報告審查費用),補助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60萬元。
(四)申請人資格條件:
1.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1) 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為申請人。
(2) 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率逾二分之一同意(但區分所有權同意比率已逾三分之二者,則區分所有權人數同意比率無限制),並推派一人代表為申請人。
(3) 非公寓大廈者,以房屋所有權人為申請人。
2.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1) 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為申請人。
(2) 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率逾二分之一同意(但區分所有權同意比率已逾三分之二者,則區分所有權人數同意比率無限制),並推派一人代表為申請人。
3. 補助限制條件:申請耐震能力評估補助時,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 業經核定都市更新概要或事業計畫者)。
(2) 非依都市更新程序,欲辦理重建並已申請建造執照者。
(3) 經「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6條規定判定有危險之虞,並已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危險標誌者。
(4) 住宅戶數或樓地板使用面積之比例未達2分之一者。
(5) 申請耐震評估項目已獲行政機關補助者。
補助作業流程
(一) 受理補助期間:自本計畫發布之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二) 申請人應於受理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已委由內政部指定評估機構辦理者,得由評估機構向執行機關遞交申請文件:
1. 申請書(詳附件)。
2. 使用執照影本或其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3.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檢具建物登記謄本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文件。
4. 申請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者,並須檢附初步評估結果報告書影本。
5. 非公寓大廈類型者,檢具建物登記謄本。

相關附件:
106年度老屋健檢公告
106年度桃園市既有住宅耐震性能評估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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