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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協助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換發身心障礙證明 以舊換新免鑑定您換了嗎
   2017/01/18 發佈  
 
高雄市政府訊息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規定,自104年7月11日起至108年7月10日持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須辦理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民眾可依原手冊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無須重新鑑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為協助市民順利換發證明,依身心障礙者出生年次分批進行換證,今年換證對象為設籍於高雄市40~51年次(即55至66歲)者,請依規定期程,備妥相關資料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利。

身心障礙類別原分為16類,96年6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後,已改分為8大類,且規定自104年7月11日起至108年7月10日止,原持有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須依新制8大類換發為「身心障礙證明」,最長效期依同法第14條規定為5年。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規劃分5梯次完成證明之換發,目前已完成52至101年次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作業,今(106)年將針對40至51年次持永久效期之身心障礙手冊者寄發換證通知單,依序於1月通知51年次者辦理;2月通知50年次者;3月通知49年次者,依此類推至12月通知40年次者,請民眾特別留意是否收到通知單。

社會局表示,持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直接換發身心障礙證明者,原障礙等級不變。民眾在收到換證通知單後,請備妥3張一吋照片、身分證、印章及原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在指定期間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社會局呼籲,52至101年次尚未辦理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的民眾,儘速攜帶相關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完成換證作業,逾期未換發,恐影響權益。相關問題可電洽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7-337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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