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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都市發展局辦理106年「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 即日起開始受理
   2017/01/13 發佈  
 
臺北市政府訊息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106年度「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已於即日起開始受理申請,將辦理至今年12月31日止,符合申請資格者每月最高可獲得1,500元之租屋補助。

都發局表示,該局針對臺北市列冊之低收入戶辦理承租住宅租金補貼,協助弱勢市民在臺北市租賃適切之住宅,安居本市。有關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之申請資格,申請人除具備臺北市列冊之低收入戶身份外,需為租賃房屋之承租人,另外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且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其他租金補貼;而申請人所租房屋需作為住宅使用(以建物登記資料主要用途或房屋稅單之使用情形認定),但該房屋不得位於工業區或為違法出租。

都發局提醒,有租屋補助需求之低收入戶市民可把握申請時間,備妥申請書、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影本、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第二類建物登記謄本等文件以親送或掛號郵寄向該局提出申請(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168號18樓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收)。經審查符合資格者將追溯至申請月份起按月發給補貼,最長可核撥至當年度年底為止。

本項補貼之申請書可至都市發展局網站(
http://www.udd.taipei.gov.tw)下載,或至都市發展局中區辦公室及臺北市各區公所索取。相關資訊可電洽2777-2186按0再按1查詢。 

申請資格
1.臺北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2.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3.在本市有租賃事實,且不得為違法出租。
4.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其他租金補貼。
5.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所定關係(不得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6.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等字樣。
(2)非位於工業區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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