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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弱勢重返職場 屏東縣政府105年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就業交通補助實施計畫
2016/05/27 發佈
屏東縣政府訊息
屏縣社會處表示,屏東縣地緣狹長、幅員廣闊,但就業市場往往聚集於交通便利地區,偏鄉或偏遠地區民眾需耗費很多時間及交通成本,實得薪資扣除往返交 通費用後往往所剩不多,導致影響就業意願,促使無法穩定就業;因此,縣府105年開始提供就業交通補助,不再讓交通費用成為職場前進的路障。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5條規定。
二、計畫目的:
本縣地理狹長幅員廣闊,鄉鎮間移動就業不僅耗時,且交通費相較都會區域負擔較重,往往因而影響就業意願,本府為鼓勵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就業,以補助交通費方式鼓勵其就業動機,增加更多的就業選擇並提高外出就業意願,特訂定本計畫。
三、實施對象:經本府提供或轉介就業成功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於同一僱主就業達3個月以上者。
四、補助條件:
交通費補助以有實際交通費支出者為限(不論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或自備交通工具上下班)。但有以下情事之一者,不予核發:
(一)獲配住(借)有宿舍(含職務宿舍、單身宿舍等)。
(二)搭乘服務機關提供之通勤工具。
(三)共乘通勤,未有實際交通費支出。
(四)已領有其他補助者或優惠者,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
(五)依google地圖查明實際住居所至工作場所一公里內者。
五、補助標準:
1.以屏東客運計價方式來回計算,每月補助上限為22天。
2.公里數計算:依據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線上公布最新票價計費,自工作地點至實際居住地點。
2.補助期間自就業日起至離職日止,交通費按實際上班日補助。
3.就業如有中斷,得自再就業之同一僱主就業滿3個月後,重新向戶籍所在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追溯自就業第一個月起核發補助。
六、申請人應於同一僱主就業滿3個月後,一個月內(逾期不予補助)檢附下列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一)領據及存摺封面影本(含局號、帳號、戶名,且須清楚可辨識)。
(二)工作證明書、切結書、勞保投保證明(投保於固定雇主為主)。
七、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初次申請須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後每月核銷需檢附資料(詳見第六點)
(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就業交通補助由本府按月逕撥入申請人或受補助人郵局帳戶,申請人或受補助人之郵局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或遭強制執行帳戶,應以委任書由代理人具領,代理人得以親等進者為優先,但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與切結書,並由鄉(鎮、市)公所函報本府核准。
(三)應以google地圖查明實際居住地距離工作場所通勤申請交通費。
(四)交通費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向其戶籍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含切結),並經本府查核後,依補助標準於次月發給。如經查有虛報或溢領、規避、妨礙、拒絕本府或鄉鎮市公所查核等情事,應予停止補助並追回已領之補助款,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八、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經費用罄得調整補助金額、停止全部或一部分補助。
相關檔案
105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就業交通補助計畫申請表、切結書與工作證明書
105年低收及中低收就業交通補助說明、領據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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