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
(1)設籍本縣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2)列冊低收入戶、符合申領本縣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標準者(含符合前開標準而居住於公、
私立身心障礙教、療養機構之身心障礙者)。
(3)因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需專人照顧者,但中央健保局公告之慢性病療養非因急病入院者除外。
補助條件:
(1)請專職人員看護:
A、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1,500元。
B、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750元。
C、申請人實際僱請專職人員費用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付金額核定。
D、機構之現有人員看護及外籍看護工者不予補助。
(2)由16歲以上未滿65歲之配偶、直系親屬及二等旁系血親看護者:
A、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750元。
B、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375元。
(3)本補助每人每年最高120日。
(4)入住隔離病房、加護病房期間不予補助。
醫療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
中低收入傷病患者,罹患嚴重傷病就醫,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者。
補助條件:
列冊低收入戶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1.5倍)最近3個月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5萬元由政府補助70%,每人每年度補助以30萬元為限。
以上為台中縣政府公告,各縣市有些許不同,請參考下列各縣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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