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應備文件
1、 國民身分證影本(須攜帶正本供查驗)。
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身心障礙者檢附,須攜帶正本供查驗)。
3、最近半年內二吋彩色照片二張。
4、印章(親自簽名者,不在此限)。
以上為桃園縣政府公告,各縣市有些許不同,請參考下列各縣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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