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
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生活自理能力之器具。
服務對象
凡設籍本縣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縣民,並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所訂各類之對象。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出具鑑定醫院需配用生活輔助器具診斷證明書及評估報告。
五、統一發票或收據。
六、切結書。
七、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免附)。
八、領據。
九、私章。
十、身心障礙者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
十一、委託代理書。
以上為桃園縣政府公告,各縣市有些許不同,請參考下列各縣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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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詳細內容
台北縣: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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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詳細內容
新竹縣: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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